居住區綠地設計規范
- 分類:工程設計
- 作者:
- 來源:
- 發布時間: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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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本標準規定了居住區綠地規劃原則、居住區綠地設計一般要求、開放式綠地設計、封閉式綠地設計、和居住區道路和停車場綠化設計。本標準適用于北京市新建和改建居住區綠地的規劃設計和工程驗收。
居住區綠地設計規范
【概要描述】本標準規定了居住區綠地規劃原則、居住區綠地設計一般要求、開放式綠地設計、封閉式綠地設計、和居住區道路和停車場綠化設計。本標準適用于北京市新建和改建居住區綠地的規劃設計和工程驗收。
- 分類:工程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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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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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居住區綠地規劃原則、居住區綠地設計一般要求、開放式綠地設計、封閉式綠地設計、和居住區道路和停車場綠化設計。本標準適用于北京市新建和改建居住區綠地的規劃設計和工程驗收。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J 85 灌工程技術規范
CJJ 48-92 公園設計規范(1993-01-01)
CJJ 75-97 城市道路綠化規劃與設計規范(1998-05-01)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居住區綠地
在城市規劃中確定的居住用地范圍內的綠地和居住區公園。包括居住區、居住小區以及城市規劃中零散居住用地內的綠地。
3.2
開放式綠地
引導居民進入,為居民提供休憩的綠地。一般包括居住區公園、小區游園、組團綠地以及按開放式綠地設計的宅間綠地等。
3.3
封閉式(裝飾性)綠地
以觀賞為主,不引導居民進入,主要用于改善居住區局部生態環境和美化居住環境的綠地。一般包括宅間綠地和建筑基礎綠地。
3.4
居住區公園
在城市規劃中,按居住區規模建設的,具有一定活動內容和設施的配套公共綠地。
3.5
小區游園
為一個居住小區配套建設的,具有一定活動內容和設施的集中綠地。
3.6
組團綠地
直接靠近住宅建筑,結合居住建筑組群布置的綠地。具有一定的休憩功能。
3.7
宅間綠地
在居住用地內,住宅建筑之間的綠化用地。通常以封閉式觀賞綠地為主。
3.8
建筑基礎綠地
在居住區內各種建筑物(構筑物)散水以外,用于建筑基礎美化和防護的綠化用地。
3.9
居住區道路
為居住區交通服務,并用于劃分和聯系居住區內的各個小區的道路。
4 居住區綠地規劃原則
4.1 居住用地內的各種綠地應在居住區規劃中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配套,并在居住區詳細規劃指導下進行規劃設計。居住區規劃確定的綠化用地應當作為永久性綠地進行建設。必須滿足居住區綠地功能,布局合理,方便居民使用。
4.2 小區以上規模的居住用地應當首先進行綠地總體規劃,確定居住用地內不同綠地的功能和使用性質;劃分開放式綠地各種功能區,確定開放式綠地出入口位置等,并協調相關的各種市政設施,如用地內小區道路、各種管線、地上、地下設施及其出入口位置等;進行植物規劃和豎向規劃。
4.3 居住區開放式綠地應設置在小區游園、組團綠地中,可安排兒童游戲場、老人活動區、健身場地等。如居住區規劃未設置小區游園,或小區游園、組團綠地的規模滿足不了居民使用時,可在具有開放條件的宅間綠地內設置開放式綠地。
4.4 組團綠地的面積一般在1000 m2以上,宜設置在小區中央,最多有兩邊與小區主要干道相接。
4.5 宅間綠地及建筑基礎綠地一般應按封閉式綠地進行設計。宅間綠地寬度應在20 m以上。
4.6 居住區綠地應以植物造景為主。必須根據居住區內外的環境特征、立地條件,結合景觀規劃、防護功能等,按照適地適樹的原則進行植物規劃,強調植物分布的地域性和地方特色。植物種植的選擇應符合以下原則:
4.6.1 適應北京地區氣候和該居住區的區域環境條件,具有一定的觀賞價值和防護作用的植物。
4.6.2 應以改善居住區生態環境為主,不宜大量使用邊緣樹種、整形色帶和冷季型觀賞草坪等。
5 居住區綠地設計一般要求
5.1 在居住區綠地總體規劃的指導下,進行開放式綠地或封閉式綠地的設計。綠地設計的內容包括:綠地布局形式、功能分區、景觀分析、豎向設計、地形處理、綠地內各類設施的布局和定位、種植設計等,提出種植土壤的改良方案,處理好地上和地下市政設施的關系等。
5.2 居住區內如以高層住宅樓為主,則綠地設計應考慮鳥瞰效果。
5.3 居住區綠地種植設計應按照以下要求進行:
5.3.1 充分保護和利用綠地內現狀樹木。
5.3.2 因地制宜,采取以植物群落為主,喬木、灌木和草坪地被植物相結合的多種植物配置形式。
5.3.3 選擇壽命較長、病蟲害少、無針刺、無落果、無飛絮、無毒、無花粉污染的植物種類。
5.3.4 合理確定快、慢長樹的比例。慢長樹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樹木總量的40%。
5.3.5 合理確定常綠植物和落葉植物的種植比例。其中,常綠喬木與落葉喬木種植數量的比例應控制在1:3~1:4之間。
5.3.6 在綠地中喬木、灌木的種植面積比例一般應控制在70 %,非林下草坪、地被植物種植面積比例宜控制在30 %左右。
5.4 根據不同綠地的條件和景觀要求,在以植物造景為主的前提下,可設置適當的園林小品,但不宜過分追求豪華性和怪異性。
5.5 綠化用地栽植土壤條件應符合CJJ 48-92的有關規定。
5.6 居住區綠地內的灌溉系統應采用節水灌溉技術,如噴灌或滴灌系統,也可安裝上水接口灌溉。噴灌設計應符合GBJ 85的規定。
5.7 綠地范圍內一般按地表涇流的方式進行排水設計,雨水一般不宜排入市政雨水管線,提倡雨水回收利用。雨水的利用可采取設置集水設施的方式,如設置地下滲水井等收集雨水并滲入地下。
5.8 綠地內喬、灌木的種植位置與建筑及各類地上或地下市政設施的關系,應符合以下規定:
5.8.1 喬、灌木栽植位置距各種市政管線的距離應符合表1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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